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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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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的原则有哪些?

正确答案: (1)自愿原则。有两层含义:
一是程序上的自愿,即是否用调解方式结案,要以双方当事人均自愿接受为前提。除离婚案件外,调解并不是审理民事、经济案件的必经程序。对其他案件的处理,当事人有权选择,如果有一方拒绝调解,法院就只能判决。
二是实体上的自愿,即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是欺骗、胁迫的结果。这两个方面密不可分,程序上的自愿是实体上自愿的前提、基础和保障;实体上的自愿是程序上的自愿的内容、目的和要求。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即要求法院调解时,案件事实必须清楚,并以法律为标准,分清当事人的是非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有理有据地说服违法违约方认识自己的过错及由此而承担理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促使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
(3)合法原则。一是要求调解程序合法,即法院调解的组织、步骤、方法等,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一是法院调解实体上合法,即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实体法律、法规或社会公德的要求。否则,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应要求当事人重新协商,或依法判决。
以上三原则是相互联系、不可分离的。自愿原则是法院调解的前提,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法院调解的基础,合法原则是法院调解的准绳。只有坚持上述三原则,法院调解才能顺利进行,达成的调解协议才能合法有效,才能真正彻底解决纠纷,才能提高法院办案的质量与效率,发挥法院调解独特的功能,收到预期的社会效果。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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