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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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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区甲、乙两日用化工厂为各自生产的香皂和普通洗涤用肥皂,于1992年8月17日向商标局同时申请“洁丽”和“洁力”注册商标。甲日用化工厂第一次在其产品(香皂)上使用“洁丽”商标是在1990年7月;乙日用化工厂在其普通肥皂上第一次使用“洁力”商标是在1989年6月。请问: 本案商标局应怎样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则步审定并公告最先申请的;同一天申请的,则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甲、乙两日化厂生产的香皂和肥皂属于同组类似商品,而“洁丽”、“洁力”两个商标是音同字不同的近拟商标。两厂于同一天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乙厂先于甲厂使用“洁力”商标,根据商标法规定应当则步审定并公告乙日化厂申请的“洁力”商标,驳回甲日化厂的申请,不予公告。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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