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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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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2016年4月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申请,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管理人在清理公司资产过程中发现,A公司的股东甲于2014年3月认缴增资2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甲应于2014年4月至2017年4月底,至少分4次缴足出资,每次不低于50万元。截至2016年4月1日,甲已经实缴100万元出资。2016年4月6日,管理人要求甲缴纳剩余出资100万元,甲以其出资义务尚未到期为由拒绝。 2016年4月7日,B公司获悉A公司申请破产的消息后,要求取回其委托A公司加工定做的一套高档古典家具。由于B公司尚未支付加工费,管理人以此为由拒绝其取回家具。 2016年4月11日,C公司申请债权。管理人认为,C公司所主张的对A公司的50万元债权,未得到A公司原负责人认可,故以该债权有争议为由拒绝将之编入债权登记表。 C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管理人研究后提出如下处理方案:先将C公司主张的债权列入债权登记表,交由第一债权人会议核查是否成立,但C公司不得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申报工作结束后,管理人指定本所一名资深注册会计师担任债权人会议的主席。 根据上述内容,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管理人拒绝C公司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管理人拒绝C公司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不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即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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