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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实务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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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述英美法下关于安全港保证的相关理论,并针对海商法下的规定提出建议。

正确答案: 英美法下有关安全港保证存在三种理论:保证说、罗斯基尔说和过失说。
A.保证说。1982年以前,盛行在英国。该种学说认为,承租人负有保证将租船合同下的船舶派往安全的港口、泊位或地点的义务,而且承租人这一义务是连续的和绝对的。按照保证说,从承租人指定港口时起,到租船合同下的船舶已离开港口时止,该港口对该轮都必须是安全的。如果所指定的港口不安全,承租人有义务重新指定安全港口,并对港口不安全所造成的船舶所有人损失负;只有在港口的不安全因素是某种突发事件的场合,承租人才不承担责任。
B.罗斯基尔说。该学说形成于英国法下的“theEvia”一案。该学说认为,承租人的安全港义务分为首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即(1)承租人在发出港口指示时,租船合同下的船舶将来驶近、进入、使用和离开该港口的相应时候,该港口必须是“预期安全的”;判断承租人是否履行了安全港义务,应以此时为准。
(2)如果指示时预期安全的港口随后变得不安全,在船只尚未进港的场合,承租人有义务重新指定另一个预期安全的港口;在船舶已处于港内而且得通过离开该港以避免危险的场合,承租人应指示该船离开该港,并重新指定另一个预期安全的港口。
C.过失说。过失说是存在美国的一种理论。该学说认为,承租人不是安全港口的保证人,只负有恪尽职守选择安全港口的义务。如果从标准安全港条款中解释不出承租人的严格责任,只要承租人在指定港口方面已恪尽职守,承租人就没有过失,就没有违反安全港义务,就无须对港口不安全造成的船舶所有人损失负责。
综上,三种理论都承认“突发事件”是承租人无需负责的抗辩理由。建议略。言之成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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