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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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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A、B、C共同出资设立一有限公司,其中公司章程规定C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吸收D入股。后查明,C作为出资的房产价值仅20万元,现有可执行财产6万元。下列处理方式,符合公司法的有()

  • A、C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C在3年内用公司分得的利润补足。
  • B、C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A、B补足
  • C、C以现有可执行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A、B、D补足
  • D、C不需补交差额,其他股东也不负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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