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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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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煌有限责任公司有甲乙丙丁四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丙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表决时甲丙两股东表示同意,丙占出资比例为15%、甲占出资比例为4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的表述正确的是()。

  • A、丙股东依法不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B、丙股东依法能够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C、因甲丙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过半数,因此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有效
  • D、因甲丙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未达到2/3以上,因此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无效
正确答案:B,D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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