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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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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男,25周岁)未婚,2004年3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同县未婚女青年刘某(21周岁)。刘某一直患有重度精神病,并接受治疗服药,医院建议不适宜结婚。交往过程中,陈满发现刘某言语有些异常,但没有在意。2004年9月,陈与刘某登记结婚。后刘某病情复发。刘某于2006年5月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作出宣告陈某与刘某婚姻无效的判决。人民法院的做法正确吗?为什么?

正确答案: 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因为刘某患有重度精神,属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违反了结婚的法定条件,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该婚姻无效。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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