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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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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男,24岁,原系某县某乡农民,此人一贯不务正业。张为谋取钱财,到广西冒充地毯厂采购员,以招收80名工人和介绍对象等欺骗手段,先后从广西骗13名女青年到北方某县,介绍给本县五个村12个男青年,对不同意搞对象的妇女,进行语言威胁,有5名妇女结了婚(其中两名被迫成婚),8名妇女以回原籍办理结婚手续为借口逃回广西。张某以给女方路费为借口,先后从男青年家中索取现金7000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迫成婚的妇女得到解救。此案的辩护律师,在为出庭辩护作准备,调查了解案情,收集有关案件材料时,收买妇女的当地群众和被害人均不愿意提供有关情况。辩护律师怎样才能取得所需材料?

正确答案:《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根据本条法律的规定,在本案中收买妇女的当地群众和被害人不提供信况的情形下,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到庭作证。如果辩护人直接向证人、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提供的证人调查,应经上述人的同意,并且向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的证人调查的,还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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