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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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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学四年级学生小亮因上课说话,课后被班主任赵某留下来批评教育。第二天上午,小亮的母亲伍某来到学校,质问赵某为何体罚其孩子,经赵某耐心解释,伍某仍不肯罢休。随后,伍某在赵某的办公室大吵大闹,当着其他教师的面指责赵某贪污学生的学费、经常殴打学生。当天下午3点多,赵某正给学生上课,伍某突然闯进教室,辱骂赵某是“贪污犯”、“疯婆”。而后,伍某还给市工委、市教委写信要求处理赵某。赵某精神遭受打击,请假在家休息一周。2012年11月,赵某将伍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伍某在当地报纸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如果认为其孩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应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应在其所主张的事实未经相关部门确认的情况下,即在公开场合向公众宣扬,导致原告名誉受损,因此被告行为已构成侵犯名誉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在当地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元。赵某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正确答案:赵某的做法是正确的。学生小亮因上课说话,课后被班主任赵某留下来批评教育。赵某这样做不是体罚学生。赵某作为教师,良好的名誉、学生的信任和爱戴是其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伍某的行为使其背上沉重的心理负担,致其精神陷于痛苦,造成的后果是严重的。赵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保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利的正当行为。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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