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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结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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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基准期"和"设计使用年限"如何区别?

正确答案:目前关于结构可靠性的最新国家标准为《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2008,在"术语、符号"一章,对"设计基准期"和"设计使用年限"给出了定义,如下:设计使用年限(designworkinglirE.: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使用的年限。设计基准期(designreferenceperioD.:为确定可变作用等的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该标准的表A.1.3将房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分为5年、25年、50年、100年四类,分别适用于临时性结构、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普通房屋和构筑物、标志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表A.3.3将公路桥涵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分为30年(小桥、涵洞)、50年(中桥、重要小桥)、100年(特大桥、大桥、重要中桥)三类。该标准的A.1.2条规定,房屋结构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A.3.2条规定,公路桥涵结构的设计基准期为100年。笔者注意到,不少教材存在"设计使用年限"与"设计基准期"混淆的情况。例如,侯治国《混凝土结构》(第二版,武汉理工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5页将"可靠性"这一概念解释为"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设计基准期为50年),在规定的条件下(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正常维护),完成预定功能的能力";叶见曙《结构设计原理》(第二版,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年)第25页指出,可靠度概念中的"规定时间"即"设计基准期";张树仁等《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梁结构设计原理》(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年)第40页指出,这里所说的"规定时间"是指分析结构可靠度时考虑各项基本变量与时间的关系所取用的设计基准期。事实上,依据给出的术语可知,这里的"规定的时间",应是指"设计使用年限"。之所以出现这种概念上的混淆,笔者认为其根源在于《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153-92。该标准的1.0.5条规定:"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条件下,对完成其预定功能应具有足够的可靠度,可靠度一般可用概率度量。确定结构可靠度及其有关设计参数时,应结合结构使用期选定适当的设计基准期作为结构可靠度设计所依据的时间参数"。也就是说,在这个标准中,并没有明确"设计基准期"、"设计使用年限"这两个概念(实际上,《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和通用符号》GBJ132-90中也只有"设计基准期"这一术语)。而规定各个行业(例如公路、铁路、水力)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均以此为依据制定,故目前在公路类的混凝土教材中均依然认为"规定的时间"是指"设计基准期"。另外,对于耐久性的描述中,同样涉及一个时间区间,有的教科书称之为"设计基准期内",也是欠妥当的。因为,《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T50476-2008中,术语"结构耐久性"被解释为:在设计确定的环境作用和维修、使用条件下,结构构件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保持其适用性和安全性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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