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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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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元建筑公司是一国有企业,其欠华泰砖瓦厂的砖瓦款380万元,逾期后久拖不还。砖瓦厂经过调查了解后得知,新元建筑公司管理混乱、亏损严重、负债累累,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难以还款,便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建筑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便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破产。新元建筑公司的资产及债务的主要情况如下:(1)建筑公司的总资产为2400万元(变现价值)。该公司的负债情况为:负债合计为2600万元,其中,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为350万元,应付税款320万元。(2)在建筑公司的固定资产中,有8处房产,建筑公司均领有编号为第1号至第8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房产证),其中第1、2、3号房产证所标明的房产已因民事诉讼而被法院扣押,但该3处房产又随后被建筑公司在向某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3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此外,建筑公司的第4、5号房产证所载明的房产在向某建设银行借款10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2处房产变现价值为150万元。(3)在企业资产中,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为750万元。管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置企业职工的政策计算认定,用于安置建筑公司职工的费用为600万元。(4)建筑公司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本案中的担保债权的数额为多少?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本案的担保债权数额为100万元。因为,建筑公司向某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以被扣押的第1号、2号、3号房产证载明的房产作为抵押,该房产已为有关部门扣押,不能作为抵押合同的标的,该抵押行为无效,因此某工商银行的债权不能作为担保债权;能够作为担保债权的仅为某建设银行的债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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