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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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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孙中山三民主义精神的“五权宪法”(中华民国宪法)的特点?有何启示?

正确答案: 五权宪法指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各自独立运作并互相监督制衡。孙中山认为传统西方宪法采取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的制度仍有流弊,因此认为应该再加入考试权与监察权。五权制学说基础是孙中山的“权能区分”学说,即是“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政权归于人民,但中国国情不便全面行使直接民权,由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国民大会可以选举并罢免总统,对监察与考试两院院长行使同意权,另有修宪权。五权宪法的特点在于:
(1)五权分立。
从三权分立的制宪原则演化而来。孙中山将三权再分弹劾及考试两权,把西方制度与中国古代制度加以融合,借用了古代中国社会政治制度中的考试﹑监察机构及其职能,以达到较为完善的母的。孙中山认为,考试制度“最为公允”﹐可避免“盲从滥选”和“任用私人”的弊端﹐有利于人才的发现和擢用﹔而“独立”的监察制度和机构也可借鉴﹐对廉政和效率大有裨益。根据五权分立的准则﹐国家的体制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组成。政府只能行使“治权”,总统作为元首,由国民大会选出。总统提名行政院长,行政院为最高行政机关,对立法院负责。行政院长之提名需要立法院投票,由总席次超过二分之一的多数可决为同意,总统才能正式任命。总统发布政令必须经由行政院长副署。立法院近似西方国会,行使立法权与预算权。另外将西方国会的调查权分出,由新设的监察院行使,并赋予监察院中国古代的弹劾权,以及现代国会的审计权。监察委员类似古代的御史,由各省与各直辖市议会间接选举产生。另外把政府公务员考试与人事考核权由行政权分出,另设考试院,主管全国公职考试命题典试等业务。司法院则仍行使司法权,内设大法官会议,专司解释宪法。司法院下另有最高法院,为三级三审的终审机关;以及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监察院通过弹劾之公务员的惩处,由此委员会主管。司法院也负责管理各级法院。
(2)权能分开。
所谓权能分开,就是指:“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权能区分理论,其基本思想史主张把国家大大权分成两个,一个是“政权”,一个是“治权”,“政权”简称“权”,是“管理政府”或“管理政治”的力量,这个“权”,交由人民掌握;“治权”简称“能”,即职能或管理权,是政府自身的力量或者为人民服务的力量,这个“能”归于有能力的人组成的政府来掌握。只要把权能分开,就可以做到人民有权,政府又能,达到权与能平衡的目的。孙中山之所以提出权能分开,是为了防止“五权分立”可能带来政府专权的弊病,并使人民真正能够有权利来监督政府,而又不使政府缺乏效率。
(3)直接民权
直接民权,即县自治。在以县为单位的自治中,人民享有完全的直接民权,人民有直接选举和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
(4)分工不分权
分工不分权时五权宪法和西方三权分立宪法的原则区别。在三权分立中,国家的各项权力独立并互相制衡,在这三权之上再没有更高的权力来对它们进行统领。而按照孙中山五权宪法的设计,五权之上有更高的权力。就治权而言,治权机关——分立的五院统属政府,在政府首脑的领导下分工进行各司其职的工作。五院间的关系实为职责分工,所具有的权力是政府办事的权力,并不是西方三权分立意义下的分权。五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但本质上并不互相制约。
启示:五权宪法的构想充分体现了分权主义。显示了孙中山执着于民主主义的政治观念。对于今天的中国政治现实而言,对政府的权力分配,防止个人说了算或个别部门说了算,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可以作为借鉴。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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