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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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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李某去某建筑施工公司应聘,声称自己为某名牌大学建工专业硕士毕业生,已取得建造工程师资格证书,且有实际工作经验。该公司审阅李某提交的各种证书和资料后,十分满意,于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高薪聘请李某担任施工项目部副经理,合同期限为5年,试用期为6个月。李某2011年4月开始工作后,在试用期内经常发生错误,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于2011年11月发现,李某向公司提交的各种证件都是伪造的。于是公司立即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是否有权要求李某赔偿相应的损失?

正确答案:公司可以要求李某赔偿相应的损失。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案中有过错的一方是李某,因此李某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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