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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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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河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该公司发生以下情况: (1)2007年3月,公司董事长胡某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工作问题。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会议决定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会工作,现任的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 (2)2007年5月,公司会计科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会计张某提出休产假。因会计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指定出纳员兼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植树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2007年12月,公司产品滞销善仍无根本改变,亏损已成定局。公司董事长胡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确保”实现“年初定下的盈利40万元的目标。会计科遵照办理。 (4)2008年2月,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经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公司董事长胡某未在财务会计报千上签章。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会计张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张某的工作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是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因此,由出纳员兼管会计张某的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合法。该公司让出纳员与张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不符合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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