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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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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因购进一批原材料,急需2万元现金,遂向其邻居乙某借款。在乙某的一再要求下,甲某以其好友作家丙某最近撰写完的一部小说文稿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出质。2002年3月25日,甲某与乙某、丙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权利质押合同,当日便就该质押合同向著作权管理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合同签订后不久,某出版社认为若将丙某的小说出版一定有利可图,于是再三要求出版该小说。丙某刚开始不同意,最后经不住劝说同意并许可该出版社予以出版。此时债权人乙某并不知情,直至出版社将小说出版后才发觉。乙某与出版社、丙某经多次协商不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就丙某的许可费提前清偿其债权。本案中丙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正确答案: 依照《担保法》第80条和《担保法解释》第105条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无效。本案中,丙某在其将该小说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出质后,未经质权人同意,便许可出版社予以出版,丙某的行为违反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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