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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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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项目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425普通硅酸盐水泥500t。采购合同中约定2003年7月20日为交货期,采购方应在交货后3日内付款。由于该地区水泥厂商联合限量供应,导致该段时间水泥货源突然紧张,供货商于7月20日先供货400t,建设单位认为余下的100t水泥还未到拒绝付款,直至8月25日余下的100t才运至工地,8月27日,建设单位一次性支付了所有的水泥材料款。在协商过程中,建设单位坚持说8月27日支付货款不属于违约行为。因为,供货商没有按照合同在7月20日提供全部的500t水泥。采购方因此享有抗辩权。请问采购方所指的抗辩权属于哪一类抗辩权?建设单位的说法成立不成立?为什么?

正确答案:后履行抗辩权。不成立。因为对于500t水泥中的400t,供货商已经履行其义务。对于这部分标的,建设方不能享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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