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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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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花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3月,公司股东会决议:持股最少的三名股东必须将其一半股份赠与该公司的关联企业。2010年4月,公司监事会直接召集召开了股东会,决议买下本地一块商业用地。对于这两次会议,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第一次股东会决议无效,权利受损害的股东可以股东会为被告提起诉讼
  • B、第一次股东会决议可撤销,权利受损害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 C、第二次股东会决议无效,股东可以监事会为被告提起诉讼
  • D、第二次股东会决议可撤销,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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