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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2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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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化工厂和乙造纸厂座落在一条小河的两岸。化工厂生产中排放三氯化铁残液,造纸厂生产中排放漂液废水,两厂排污浓度均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在河水水位正常情况下,两个工厂排污均不会对河水造成污染。2010年5月该地大旱,河水明显减少,化工厂排放的废水冲入造纸厂的排污口,两股废水混和后发生化学反应,产生了有毒气体氯化氢,致使在河边劳动的12名搬运工人中毒晕倒,送医院抢救后脱险。受害人为此花费医疗费86000元。当地环保局对两工厂排污口监测表明,其排污均无异常,属于达标排放,排放方式亦未违法。当地环保部门决定对两工厂各罚款6000元,并应12名受害人请求责令两工厂赔偿受害人医疗费86000元,每个工厂承担43000元。两工厂是否应对12名受害人进行赔偿?为什么?

正确答案:两工厂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因为:第一,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为必要前提,行为人的行为不违法,但如果该环境污染行为造成损害的,也要承担环境民事现任;第二,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实行无过错责任制,行为人在主观上虽然没有故意或过失,但造成了污染危害后果,也要承担环境民事侵权责任(或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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