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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船实务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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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东与承租人签订了租约。合同约定,租期为6个月,船舶可达航速大约14节,消耗大约35吨燃油。双方同意该约定意味着只要该船能达到13.5节及36.4吨耗油即不算船方违约。事后承租人以该船实际航速达不到合同中约定的速度提起仲裁。船东辩称该期租租约,并未要求可达航速持续不变,只针对交船时该船可达航速而言,并且根据交船前的各种记录来看,虽然有1-2天的坏天气,但该船整个航次的平均航速仍可达13.4节。故船方并无违约。针对上述案情,船东是否违约?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船东不违约。一般来说,租约中约定的船速是指交船时船舶满载情况下的航速,而耗油量则是指船舶满载在良好天气下的耗油量。如果交船前后的航次是长途的,则需考虑多日天气良好的满载航次来考虑。如果交船前后的航次不长或者良好天气的日子不够,则需要多加前后几个月的情况来加以考虑方显公平。在本案中,船东交船时的航速已经达到了约定的要求,并且在扣除 1-2 天坏天气的情况下,船速和耗油量仍是符合约定的,因此船东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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