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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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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商某,男,26岁,农民。 被告人高某于1998年6至8月间在110国道呼和浩特段四次持械拦路抢劫,共劫得现金1030余元,手机一部。后在亲友的劝说下投寨。该管辖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27日以抢劫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5年。审判后,高某不服,以自己有投案情且积极退赃为由提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据此对该案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一审法院向二审法院提出,本院院长发现该案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所以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此案改判,判决书转发。二审法院接此报告后,即停止对该案的审判.并将所有案卷材料退回一审法院。同年10月26日,原一审法院仍以抢劫罪改判高某有期徒刑8年。审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此案的审理程序有无问题.为什么?

正确答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的规定,此案在审理程序中存有以下问题:
第一,此案在二审期问,一审法院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欲以改判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此案中,一审判决因为被告人上诉而不生效;二审裁判尚未作出,不具备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条件。
第二,一审法院院长个人并不能独立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法院院长发现本院所作裁判有错误,必须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才能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也就是说,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是本院院长的提交权与审判委员会的讨论决定权二者结合的结果。院长个人是不能独自对本院所作裁判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即使是错误的裁判并已生效。
第三,二审法院将案卷材料退回一审法院是错误的,一审法院在二审期间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本身就是错误的。
第四,检察机关没有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就此案而言,一审法院的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及后来的改判;二审法院的停止审理改退卷均是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程序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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