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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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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甲化工厂向朝阳服装厂发函,订购一批劳保服装,价格为每套125元,质量款式均有规定,如同意请于5日内电复。 服装厂于7月4日收到该函,销售部门于次日即电复甲化工厂,告知服装厂同意其所有条件,厂里将尽快组织生产,按期交货。当天,甲化工厂收到了电复。然而就在当天,计划部门向生产部门下达生产计划时才发现,车间早已不再生产此种劳保服装,如转产,则不能按期发货,且可能发生亏损。服装厂立即电告甲化工厂,声明撤回承诺。第二天,甲化工厂收到复电。但甲化工厂认为,合同已成立,服装厂应按期交货。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你认为合同是否成立?

正确答案:本案涉及到了承诺撤回的期限与生效的问题。 服装厂于7月5日在承诺期限内,将承诺的通知送达要约人甲化工厂,而服装厂撤回承诺的通知也于7月5日发出,但第二天才到达受约人。虽然撤回承诺通知的发出与承诺通知的到达在同一天,经过商业上的合理考虑,我们可以推定为,“同时”,但是撤回承诺的生效原则却是送达生效原则。此即意味着撤回承诺通知的发出时间是没有意义的。 如本案中,服装厂撤回承诺通知的到达时间显然已晚于承诺通知到达的时间,严格说来,承诺就应当生效,合同就算已经有效成立。该撤回承诺的通知并无效力,难以阻止承诺生效。 只是在实践中,由于甲厂并无太大的实际损失,双方可以通过合理协商,解决利益平衡问题。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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