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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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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沿海某地的一个渔民,2013年4月一日清晨,他从海上打鱼归来,共捕得黄花鱼6千余公斤。下船后,李某即写了一张便条给其老关系客户某水产品商店,告知商店他今日打鱼归来,共计有黄花鱼6千余公斤,价格为每公斤15元,如有需要,请派人前来购买。请人当天下午将便条送达至商店。一般讲,4月天打回的鱼可以存放2天,商店由于现金周转问题,决定第二天上午再派人前去购买。然而,由于鱼产品价格上涨,当日下午,李某便将6千余公斤的黄花鱼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全部卖给了另一水产品商店,且没有通知原水产品商店。待第二日上午商店派人前去购买时,黄花鱼已卖尽。双方产生纠纷。李某是否要负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本案中,李某对水产品商店发出了要约,要约中没有对承诺期限作出规定且要约表明,商店承诺的表示可以通过直接派人购买这一“行为”的方式作出。根据本条规定,商店只要在“合理期限内”派人去购买李某的黄花鱼,即可视为作出并送达了承诺,从而达成交易。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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