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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60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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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羁押以后,要求聘请律师,但没有提出要聘请谁。看守所对甲某的请求置之不理。甲某的妻子代甲某聘请了一位律师。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认为,甲某的妻子没有资格聘请律师,拒绝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看守所和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正确?

正确答案: 看守所和公安机关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9条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提出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看守所对甲某的请求置之不理,侵犯了甲某的诉讼权利。甲某可以提出控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8条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可以代为聘请律师。公安机关拒绝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违反了这一规定,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也侵犯了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的权利。甲某和律师都有权提出控告。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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