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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系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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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题:某市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销售卷烟,2016年2月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从国外进口卷烟100标准箱(每条200支),支付买价165万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15万元、保险费用12万元。 (2)委托乙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8万元。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272万元,并收取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 (3)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50%对外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7万元;另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本月销售卷烟4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 (4)将试产的B种烟丝在某交易会赠送给一烟草企业作推广,账面成本为20000元。 (5)上月收取的A牌乙类卷烟的包装物押金7000元已逾期,包装物未收回,押金不予退还。 (6)将自产A牌乙类卷烟10箱移送本厂设在本市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出厂销售价每箱12500元,门市部零售价(含税)每箱15000元,门市部本月已售出5箱。 [已知适用税率情况:进口卷烟关税税率20%;卷烟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150元;比例税率为每标准条对外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上(含70元)的,税率56%;70元以下的,税率36%;烟丝税率30%,烟丝成本利润率为5%]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计算进口卷烟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计算乙烟丝加工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3)计算2月甲卷烟厂应缴纳的消费税。(不含委托加工业务)

正确答案: (1)关税=(165+15+12)×20%=38.4(万元)。
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10000×(165+15+12+38.4)÷(100×250)+0.6]÷(1-36%)=144.94(元)>70元,所以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税率为56%。
进口卷烟的消费税=(165+15+12+38.4+100×150÷10000)÷(1-56%)×56%+100×150÷10000=296.65(万元)。
进口卷烟的增值税=(165+15+12+38.4+100×150÷10000)÷(1-56%)×17%=89.60(万元)。
(2)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8+1.272÷(1+3%)]÷(1-30%)×30%=3.96(万元)。
(3)2月应缴纳消费税:
①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7×30%-3.96×50%=0.12(万元)。
因为: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计税依据=[8+1.272÷(1+3%)]÷(1-30%)=13.19(万元)。对外销售50%,则13.19×50%=6.595(万元)<实际销售价格7万元,以高于受托方计税价格出售的,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消费税。
②销售卷烟应缴纳消费税:
因为:600000÷(40×250)=60(元/条)<70元/条,所以适用36%的比例税率;销售卷烟应缴纳消费税=40×150÷10000+60×36%-3.96×50%=20.22(万元)。
③烟丝赠送,视同销售,应缴纳消费税=20000×(1+5%)÷(1-30%)×30%÷10000=0.9(万元)。
④押金逾期不予退还的,并入销售额依法计算征税。
逾期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7000÷(1+17%)×36%÷10000=0.22(万元)。
⑤移送门市部销售的卷烟的消费税=[5×15000÷(1+17%)x36%+5×150]÷10000=2.38(万元)。
2月甲卷烟厂应缴纳的消费税=0.12+20.22+0.9+0.22+2.38=23.84(万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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