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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岗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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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某企业时发现,该企业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09年底建成并投产,厂区内建有与建设项目配套的水污染防治设施,但该建设项目自投产以来,一直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现场取样监测,其水污染物达标排放。问:该企业有哪些环境违法行为?对该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违法行为有二种:一是该企业在建设前未办理环评手续,违反了《环评法》的有关规定,二是虽然建成了污染防治设施,并达标,但其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该行为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
依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处罚规定的复函》(环发〔1999〕249号)解释,直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28条;责令其停止生产或使用,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并要求限期补办手续,待环评批复且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或使用。
若该企业位于我省境内,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停业,并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专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属于国家允许建设的项目,责令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属于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由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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