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企业因长期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其债权人A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在破产清算时,该国有企业领导常某为照顾其弟任经理的业务单位B公司,以本单位一台价值20万元的轿车和一台价值70万元的精密机床为本单位欠B公司的一笔90万元贷款设定抵押,并且在财产清单上作虚假记录,将抵押的时间提前到破产清算前,从而使B公司不必进入破产程序得到上述轿车和机床。常某的行为属于:()
- A、合同诈骗罪
- B、造成破产、亏损罪
- C、妨害清算罪
- D、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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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有企业因长期经营不善,资不抵债,其债权人A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在破产清算时,该国有企业领导常某为照顾其弟任经理的业务单位B公司,以本单位一台价值20万元的轿车和一台价值70万元的精密机床为本单位欠B公司的一笔90万元贷款设定抵押,并且在财产清单上作虚假记录,将抵押的时间提前到破产清算前,从而使B公司不必进入破产程序得到上述轿车和机床。常某的行为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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