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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78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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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27日,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甲银行提供500万元人民币给乙公司购买材料,期限自2001年2月27日至2001年8月27日。同日甲银行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保证合同,丙公司自愿对乙公司的上述借款作连带还款责任的担保,保证期限为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同时甲银行当日亦与丁公司、戊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抵押合同,戊公司自愿以其一房产作为该笔贷款的抵押,而丁公司愿意以其所有的一辆奔驰轿车作为抵押,三方均已办理抵押登记。2001年2月27日,甲银行依约划款人民币500万元给乙公司,乙公司收到贷款后,只支付了部分利息,没有依约按期归还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余下100万元利息。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亦未履行其担保责任。为此,2003年10月13日甲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正确答案:本案主要涉及某一债权既有保证担保又有物的担保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按贷款保证合同规定,保证期间应从2001年8月27日起两年内。当2003年10月12日甲银行提起诉讼时,视为向丙公司主张保证责任,已超过保证期间,依照《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丙公司应免除保证责任。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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