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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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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A企业。甲聘请乙管理企业事务,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该企业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万元的货物,此项交易导致该企业损失1000元。 2000年7月4日,该企业亏损,不能向丁清偿到期的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该企业进行清算。经查,该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①该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丁10万元; ②该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 ③甲在B合伙企业出资6万元,占50%的出资额,B合伙企业每年可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④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2万元。 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甲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正确答案:该行为有效。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的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力范围。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了甲的授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应由A企业履行该合同,甲个人承担连带责任。乙越权进行的该项交易,给A企业造成了1000元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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