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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中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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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徐某进入在上海市徐汇区一家销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徐某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2008年1月1日起,徐某的工资调整为8000元每月,双方通过补充协议加以确认。2009年12月15日,销售公司书面告知徐某是否在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报酬(即月薪5000元)前提下续签劳动合同,徐某书面回函称,自己的工资已调整为8000元,故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2009年12月31日,销售公司向徐某送达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通知称,由于徐某自己不愿意续签合同,故公司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后双方由此导致劳动争议。 假设2008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92元整,徐某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2000元(税前)。用人单位终止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具体的理由是什么?

正确答案: 用人单位终止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合法,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之规定: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于法有据。
单位应当支付徐某经济补偿。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本案中,销售公司在续订合同时降低了原约定的薪酬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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