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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文员(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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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北方某市制药厂研制出三种人用抗菌药,分别以“宝泉”、“长天”和“无敌”为商标。其中“长天”商标依法注册,但是“无敌”、“宝泉”商标尚未注册。由于制药厂生产经营管理不善,三种药品虽然疗效不错,但却少为人知,造成了药品大量积压。为了扭亏为盈,制药厂决定转让“宝泉”、“长天”商标,几经周折,2007年3月制药厂与某药品开发公司签订了“宝泉”和“长天”抗菌药商标转让的两份合同。2007年4月,药品开发公司依照两份商标转让合同的规定,付清了商标转让费,随即开始使用“宝泉”和“长天”商标。“宝泉”、“长天”和“无敌”能否作为商标名称?“宝泉”和“长天”商标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正确答案: “无敌”能否作为商标名称。我国《商标法》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商标不能使用。本案中“无敌”牌作为药品商标即具有夸大性宣传,因为任何一种药品均不能保证达到100%的治愈率。故“无敌”商标不能使用。
“宝泉”商标未进行注册也是不合法的。《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本案中,制药厂研制的人用抗菌药均应进行商标注册,因此,“宝泉”商标未进行注册也是不合法的。
“宝泉”和“长天”商标转让合同无效。《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本案中,制药厂与某药品开发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未向商标局申请核准,其自行转让的行为无效。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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