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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系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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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题:某化工设备制造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公司2015年12月发生以下业务: (1)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华阳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合同约定售价400万元(不含增值税,下同),华阳公司收到产品时即支付40%的货款,其余货款从下月起于每月月末等额支付,分3次付清。首期款项已经收到。 (2)3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鸿运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售价600万元。合同约定,全部价款从2016年起分3年于每年的12月3日等额收取。 (3)5日,向红方公司销售一批产品,售价200万元,款项已经收到。 (4)本月购进原材料5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85万元。款项均已用银行存款支付。 请计算该企业12月应纳增值税额(假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认证:资料中未提及的因素均不考虑)。

正确答案:400×40%×17%+200×17%-85=-23.8(万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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