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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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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某一日来到电脑城闲逛,见到一商家正在电脑城门口卸货,货物为某名牌电脑显示器。十余名工作人员穿梭忙碌,场面比较混乱。庄想浑水摸鱼,偷走一台显示器。庄找到旁边一名以三轮车运货为生的民工洪某,谎称散放在地上的货物中有一台是自己已购买的显示器,让洪用三轮车运回家,洪将显示器搬上车,跟随庄运回了庄家。 问:庄、洪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正确答案: 1.庄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庄、洪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第二,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
第三,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
上述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本案中,庄某具有盗窃显示器的故意,洪某虽然在庄的欺骗下客观上实施了搬走显示器的行为,但洪认为自己在从事运货业务,并没有盗窃的故意。表面上,庄、洪共同实施了盗窃,但洪缺乏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同犯罪,洪不构成犯罪。庄具有盗窃显示器的故意,并利用不知情的洪某实施了盗窃,等同于自己亲自实施犯罪,应单独构成盗窃罪。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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