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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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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一位个体户。他与另一位个体户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家A服装贸易公司,并由该公司买下了张某全部的产业。不过,公司并没有给他现款,而只是给他股份和债权(即公司承认欠他的钱)。张某几乎拥有了公司全部股份(90%)。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最终解散。张某声称自己是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偿还他借给公司的钱。但是,公司其他债权人主张,既然公司成立后的业务与公司成立前完全一样,而且张某拥有公司几乎全部的股份,所以,实质上A公司几乎就是张某的私人企业,张某就是公司。因此,张某与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无权要求公司财产偿还所欠债务,而只能由其他债权人共同分配公司财产,以清偿债务。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张某要求清偿债务有无依据?

正确答案:张某要求清偿债务是有依据的,公司买下他的所有产业以后,有给他股份和债权的,有债权了就说明这个是得到公司认可的,那就是公司的债权人,虽然大多数股份都是张某的,但是因为公司没有给他现款,给他了股份和债权,所以才造成了张某手上有90%的股份,并不是自己主观上投入下去的,是被动接受的,所以要求作为公司的债权人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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