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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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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20日,陕西省西安市某百货供应站委托某广告公司策划广告,推销自己经销的洗衣粉,之后又联系了某报社刊登。广告上写着:“百货供应站向全省用户推荐使用活力28洗衣粉、一枝花洗衣粉、威科88洗衣粉等国货洗涤精品,使用后为你省钱、省力、节水、节电一半以上。 问题:百货供应站的广告行为违法的性质,谁应承担法律责任?

正确答案: 本案涉及经营者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或个人,为了竞争的目的,针对不特定的商业竞争对象,故意制造和夸大事实,通过广告、影视、图书、信件、传单等手段,公开以言论、文字、图形等形式,散布关于同业竞争者的生产、经营、服务及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虚假信息,欺骗消费者,从而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百货供应站宣传自己经销的商品并无不当,但其夸大性广告语言,容易使消费者信以为真,此广告直接影响了它的销量。另外,广告的经营者和发布者明知广告内容不真实,仍为代理、发布,致使其他经营者利益受损,他们是有过错的。我国《广告法》第27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本案中,广告公司和报社均未能尽上述义务,故应与百货供应站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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