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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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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的“铸刑书(鼎)”事件及其历史意义。

正确答案: 郑国铸刑书:约公元前536年,《左传·昭公六年》有:“郑人铸刑书”,杜预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鼎是人们祈祷祭祀之神器,子产“铸刑于鼎”,既预示着法的权威与神圣,也是用鼎这一载体表明法的稳固与彰明。子产“铸刑书”意味着过去一直被神秘化的法律变成了公开的法律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
晋国铸刑书: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苟寅将赵盾所作的法典铸在鼎上时,遭来了孔子的反对。孔子认为,晋国先前所制定的法律,如“被庐之法”、“常法”等,因为能保证贵贱等级秩序,所以晋国能成为盟主;现在废弃旧有法度,铸刑鼎,将法律公开,将会使百姓都依法律行事,贵族的尊贵无从体现,贵贱无序,必将招致亡国。历史意义: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具有重大意义。成文法公布后,法的公开成为历史潮流,从此以后,秘密法再也无法延续。同时,秘密法时代的结束也标志着刑依法定的局面逐渐打开,以刑统罪宣告结束。并且,成文法的公布,打破了“礼治”的传统,“法治”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受到限制,为新的封建制法律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此外,中国法学也伴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及由此所带来的争论而初步萌芽,私家法律教育逐步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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