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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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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003年3月15日入职西安某公司,月薪人民币2000元。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3月15日,公司与甲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3月15日2008年3月14日。公司于2008年2月1日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终止了与甲的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正确答案:经济补偿金从2003年3月15 日到2008年1月1日为一段计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第一段经济赔偿金=(4+1)年x 2000元/月[本案超过6个月,所以按照一年算]=10000元。
第二段经济补偿金从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2月一日,即2000元/月x0.5[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半年算]=1000元。
因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根据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所以在从2008年1月1日到2008年2月一日除了支付补偿金外,还应该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赔偿x2=1000x2=2000元
故:合计13000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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