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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基础知识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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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7日,江苏某县养鸭专业户徐某,向该县环境保护局反映:2000年10月间,他所养的鸭子产蛋率下降并有死亡现象,自报损失2万余元,怀疑与当地河流水质污染有关,要求县环境保护局处理。县环境保护局及时派人对徐某反映的有关河流采样检测,并约请该县所在市的环境科学学会主持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专家通过分析采样检测结果,一致认为徐某所反映的鸭子产蛋率下降和死亡情况与有关河流水质污染并无因果关系。据此,县环境保护局复函徐某,告知专家意见,即他遭受的损失与当地河流水质无因果关系,因此无法解决他所提出的赔偿要求。徐某接到复函后,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环境保护局的复函,并责令县环境保护局对此事重新处理。该县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行政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该案应被人民法院作为行政诉讼进行审理吗?

正确答案:不应该。该县环境保护局给徐某的复函,是国家行政机关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答复,它不是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其内容仅是告知当事人专家论证的意见,并无要求当事人履行或不履行某种法律义务,也就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而也不会侵犯公民或法人的权益,从而不应成为行政诉讼的对象。依照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徐某仍享有向法院提出其民事请求的权利。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该县环境保护局的行为既非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是行政机关应当事人请求对环境民事纠纷的行政处理行为,更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不应被人民法院作为行政诉讼案件来立案审理。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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