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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民警高级执法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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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刑事案件经侦查,取得下列证据: 1.打架的木板凳A。 2.打架的木板凳B。 3.带有血迹的破碎啤酒瓶A。 4.带有血迹的破碎啤酒瓶B。 5.大勺。 6.菜刀。 7.大排档服务员小花的证言:拿菜刀砍死人的是俺村的钱某,他是村里有名的地痞;另外一个拿大勺打人的我不认识,是跟钱某一起吃烧烤的。跟他俩一起的还有另外一个人。一开始,我听到有人骂人,就是那个拿大勺打人的,好像是因为有人蹋倒了他放在地上的啤酒瓶,后来几个人就打起来了。 8.大排档厨师唐强的证言:那天我在后厨忙活,听到外面吵得厉害,好像在打架,我就出去看热闹。刚走到饭店门口,就听见有个人对另一个人喊:“XX!跟我去后厨抄家伙!”当时挺乱的,我也没听清他喊的那人叫啥。然后俩人就奔店里来了。我吓得赶紧躲开,他俩进了店里,不一会儿他俩一人抄菜刀一人拿大勺出来,开始追着另外俩人打。 9.赵某供述称:邻桌那人把我的啤酒瓶踢倒了,我很生气,打了他几下。他拿起板凳打我,我就抄起板凳跟他对打,跟那人同桌的人抄起啤酒瓶跟着打。跟我一起的钱某、孙某也跟他们打起来了。后来我跟钱某去烧烤店后厨拿家伙出来,发现孙某躺在地上,我急眼了,把拿啤酒瓶那人堵在了墙角,他用酒瓶乱打,我喊“打死他”,其实我知道大勺打不死人,想让钱某弄死他,就用大勺底儿砸了那人脑袋几下。钱某用菜刀砍了几刀,那人流血倒地了。 10.钱某供述称:当天邻桌的一个人踢倒了赵某放在地上的啤酒瓶。赵某打了那个人几个耳光,那人用烧烤店的木板凳还手,就这么打起来了。我开始是拿啤酒瓶打,跟我对打的那人也是用啤酒瓶。后来打出火来了,赵某跟我说:“去后厨找家伙!”我俩就去烧烤店后厨,赵某拿了大勺,我顺手拿了菜刀,出来后看见那俩人一个拿板凳、一个拿酒瓶正在打躺在地上的孙某。我俩追着那俩人打,后来堵住了他们中拿着酒瓶子的一个。赵某说“砍死他”,意思是叫我杀人,但我不想杀人,就没下狠手,只拿菜刀冲那人肩膀划拉了两下,主要是赵某打的,他下手狠,用大勺往那人头上狠命地砸了好多下,那人后来倒地上了,赵某又奔踢倒他酒瓶的人去了。那人扔下板凳就跑,我俩追了一会儿没追上,然后回头弄醒孙某,分头跑回家了。 11.孙某供述称:当天我喝多了,开始听到赵某在骂人,然后就跟邻桌俩人打起来了。我也不知道到底为什么打架,因为喝多了也不想打架,只是踢了他们几脚。后来他们抄家伙打的很凶,我稀里糊涂挨了几板凳,感觉肋骨好像折了,胳膊也被啤酒瓶子划了个大口子(后经鉴定,均为轻微伤),疼的不行倒地上了。那俩人又打了我几下,然后我就昏过去了。 12.李某供述称:当天我和周某俩人去xx大排档吃烧烤。一人喝了几瓶瓶酒后,我又站起来给周某倒酒,周某不想喝,拦着不让我倒。我俩推来推去,后来可能是我不小心把旁边桌上一个人放在地上的啤酒瓶碰倒了。那人特别横,冲我又是骂又是打,我很生气,就跟他们一伙打起来了,还把一个人打倒在地上,结果却害死了周某,我很后悔,早知道这样当初就不会那么冲动了。 13.尸检结果显示:周某背部有锐器划伤,头部有硬物打击造成的伤口(非重伤),肩部有多处刀伤。系遭刀砍致左锁骨下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 14.某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啤酒瓶A上的指纹属于钱某,酒瓶破碎后形成的棱角上有血迹,属于周某;啤酒瓶B上的指纹分别属于李某、周某,酒瓶破碎后形成的棱角上有血迹,分别属于钱某和孙某。大勺柄上的指纹属于赵某和烧烤店厨师唐强,外侧底部有血迹及人体表皮组织,均属于周某;菜刀上的指纹属于钱某和烧烤店厨师唐强,刀刃处有血迹,属于周某。 分别分析赵某、钱某、孙某、李某的违法犯罪行为及其性质。

正确答案: (1)《刑法》第292条第1款第4项规定,持械聚众斗殴的,构成聚众斗殴罪。第292条第2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赵某与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属于首要分子同时有杀人故意,虽然周某死亡不是其殴打行为造成的,但造成了周某死亡,根据《刑法》的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
钱某与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属于积极参加人员,同时其行为致人死亡,但其没有杀人故意,根据《刑法》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为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2)《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构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孙某与他人聚众斗殴,但只是踢了对方几脚,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不属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构成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李某与他人聚众斗殴,造成对方轻微伤,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殴打他人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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