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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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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公司贷款港币80万元,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给厚泰公司发放港币80万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厚泰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晓升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国际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厚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升公司的担保已过保证期限,因此免除担保责任。晓升公司未提起上诉。如果国际银行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并以厚泰公司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在二审程序中,厚泰公司分立为大伟公司、志杰公司和光明公司三个公司,则二审法院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 A、将大伟公司、志杰公司和光明公司列为共同诉讼人
  • B、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C、裁定诉讼中止
  • D、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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