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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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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甲厂于2002年生产一种保温杯,并于2002年10月23日以邮寄的方式寄出自己的申请文件,但邮戳不清晰、无法辨认,该文件于2002年11月1日到达中国知识产权局。河北乙某也成功研发了该项保温技术,并于2002年11月1日将申请文件递交给中国知识产权局。 请问: (1)甲厂与乙的专利申请日分别如何确定? (2)中国知识产权局应该如何处理甲厂与乙的专利申请?为什么?

正确答案: (1)甲厂的专利申请日适用:专利申请文件是通过邮局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件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除当事人能够提供证明外(如挂号回执单上的日期),则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为专利申请文件的递交日,并以此日为专利申请日。
乙厂的专利申请日为申请文件的递交日,即2002年11月1日。
(2)中国知识产权局可以先要求甲厂提供其先于乙申请的证明,如甲不能证明的,甲乙双方申请人应在接到专利局通知后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不授予专利。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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