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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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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于2003年10月1日向刘某借款2000元,约定张某于2003年10月20日归还,但到期后张某拒绝归还借款,刘某于是在11月2日到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借款。法院收到刘某的起诉状后认为符合起诉条件,于年11月11日立案,并通知了当事人。11月18日法院将起诉状副本发送给被告张某,但张某未提交答辩状。人民法院组成了合议庭,经认真调查,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径行判决张某归还刘某欠款2000元。张某不服,在接到判决书后第10天向上一级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上一级法院受理上诉后,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审理,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本案中存在哪些程序错误?

正确答案:本案程序上的错误有:
(1)法院应在11月9日前立案。《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立案后发送副本的时间超过5日。
(3)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径行判决,是错误的。因为,一审必须经过开庭审理才能作出判决。
(4)上一级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1条之规定,“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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