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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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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据群众来信反映,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自1997年成立以来,采取向商品房购买者收取的居民住房调节基金不入帐的手段,偷逃国家税收。根据这一线索,某县地税局于2001年5月17日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实施税收专案检查。经查实,居民住房调节基金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商品房时额外向购买者收取的商品房价外费用,并于1999年1月1日起停止收取。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在1997年至1998年期间,共取得居民住房调节基金收入150万元,全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帐户中,未作商品房销售收入处理。根据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这一行为已构成了偷税,于是县地税局依照法定的程序,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了追缴偷税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并处偷税数额80%罚款的决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县地税局对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处罚决定无效,决定予以撤销。 人民法院为什么要撤销县地税局的处罚决定?

正确答案: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到2001年5月17日为止已超过了2年,超出了法定的追究时效,所以人民法院要撤销县地税局的这一处罚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税务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税收征管法》第86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违法行为,虽然超过2年未被发现,但是并没有超过5年,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可以处罚,而且《行政处罚法》也明确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这一税收违法行为没有连续状态,即从1997年开始,到1998年底结束,按照从行为终了之日(1998年12月31日)起计算,到2001年5月17日止未超过5年。所以,县地税局可以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这一偷税行为做出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决定。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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