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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系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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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第一酒厂主要生产各种白酒和葡萄酒,税务管理局对其2011年度经营情况进行辅导汇算时,发现以下情况 (1)资助20周年市庆总价值(市价)30万元(不含税)的白酒和葡萄酒,成本20万元,列营业外支出,已按照规定补缴增值税5.1万元,消费税及各附加税4.2万元。 (2)新开发的葡萄酒,发放给本单位职工,总成本80万元,无同类产品市价,各税未补。 以上企业均未申报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追缴,税额为多少?(该酒厂的成本利润率为15%,白酒消费税税率15%,葡萄酒消费税税率10%;不考虑应缴增值税部分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正确答案: (1)资助20周年市庆葡萄酒应调增应纳税所的额:30-20-4.2=5.8(万元)
(2)发放职工葡萄酒应调增应纳税所的额:
80×(1+15%)÷(1-10%)-80-[80×(1+15%)÷(1-10%)×10%×(1+7%+3%)]=10.9778(万元);
(3)企业应申报企业所得税为:(5.8+10.9778)×25%=4.1945(万元)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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