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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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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日,甲钢铁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向乙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发函,其中有甲公司生产的各种型号钢材的数量,价格表和一份订货单,订货单表明:各型号钢材符合行业质量标准,若乙公司在8月15日前价格表购货,甲公司将满足供应,并负责运送至乙公司所在地,交货进付款。     7月10日,乙公司复函称:如果A型号钢材每吨价格下降200元,我公司愿购买3000吨A型号钢材,贵公司如同意,须在7月31日前函告。    7月25日,甲公司决定接受乙公司的购买价格,在甲公司作出决定后。同日收到乙公司的撤销函件,表示不再需要购买A型号钢材。     7月26日时,甲公司正式发出确认函告知乙公司,表示接受乙公司就A型号钢材的购买数量及价格,并要求乙公司按约定履行合同,乙公司于当日收到甲公司的该确认函。   乙公司认为其已给甲公司发出撤销函件,故买卖合同未成立,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要求: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2007年7月10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是否构成承诺?简要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乙公司向甲公司回复的函件不构成承诺。根据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本题中,乙公司对要约内容中的价格条款进行了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因此不构成承诺,应为新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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