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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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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轻工学校退休教员高某利用业余时间设计完成“服装角线裁尺”,并被授予专利。1987年5月高某委托某市发明协会协助将此项技术转让,双方为此签订了意向书,但两月未有结果。同年7月,高某又与某市服装工具厂(简称工具厂)协商签订了利用该项技术联合生产的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协议有效期5年,协议期间专利权不得向他人转让,由工具厂独家生产;高某负责专利技术和销售产品,另一方给予协助;双方每月召开工作会议,协商生产计划,纯利润按50%分成;任何一方违约,应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等。该协议签订后不久,市发明协会根据曾与高某签订的意向书,建议高某将该项技术转让给宋某。为此,高某与宋某签订了“服装角线裁尺”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费除交税和付发明协会手续费外,高某实得8千元。随后,高某、宋某按规定办理了专利权转让手续。1988年3月,国家专利局正式公告该项专利权的转让。不久,宋某发现工具厂正在生产该专利产品,并在市内几家商场出售该产品。经与市发明协会交涉未果,拟向法院起诉,以制止侵权行为。对联合生产协议和专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正确答案:联合生产协议有效,专利权转让合同无效。因为本案高某与工具厂签订的联合生产协议在先,且内容真实合法,具有约束力。高某与宋某签订专利权转让协议在后,该协议违反了之前其与工具厂签订的独占许可协议的约定,构成了对工具厂权益的侵害。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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