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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教师资格证综合素质(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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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材料,回答问题。材料:位于中心广场创润实业大楼二楼的弘大競才培训学校教学点原为株洲市競才修业培训学校的教学点,今年5月,株洲市競才修业培训学校更名为株洲市西雅外语培训学校后,在市教育局备案登记的学校地址变更为"株洲市中心广场家润多B座六楼"。这意味着,创润实业大楼的这个教学点已经退出市教育局备案登记的教学点名单之列。事实情况是競才修业培训学校进入株洲后,没有在教育局取得独立的办学资质,而是与西雅外语培训学校进行了"联姻"。两个学校分道扬镳后,競才修业培训学校没有获得新的办学资质,于是将注意力转移到了株洲市弘大教育培训中心身上,而競才修业独特的办学模式正是"弘大"所看重的,双方一拍即合,成立了弘大競才培训学校,并开始招生办学。鉴于这种情况,市教育局责令该校近期整改,补办相关手续,否则予以取缔。 问题:请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分析市教育局的行为是否合法。

正确答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①有组织机构和章程;②有合格的教师;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弘大競才培训学校没有在教育局备案,属于非法办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所以区教育局责令其整改,否则予以取缔,这是依据相关法律作出的决定,完全合法。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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