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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员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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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1年7月12日,某厂张会计在翻阅5月份帐簿时,发现多缴税款15000元,于是该厂向税务机关提出给予退还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请求。 税务机关是否应当给予退还,如果可以退还税款,应如何计算利息?为什么?退还税款有几种方式?

正确答案: 税务机关应当退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退还的利息按照退还税款当天,银行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根据《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多缴税款的退还渠道:
1、直接退还税款和利息;
2、如果纳税人有欠税,税务机关可以以应退税款和利息抵顶欠税,剩余部分退还纳税人。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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