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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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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日,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该公司章程有关要点如下: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甲以货币出资200万元;乙以机器设备作价150万元出资;丙以一项专利权作价100万元出资,另以货币出资50万元。 2013年5月12日,公司召开了首次股东会,该次会议由股东甲召集和主持。 2013年6月3日,公司的经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以该经理无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为由拒绝。 2013年7月12日,公司股东会通过了公司分立的决议,在股东会上投反对票的股东丙请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但至2013年9月15日,公司与股东丙仍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丙遂于2013年9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2013年9月15日,距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超过了60日,公司与股东丙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因此丙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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