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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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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的具体含义。

正确答案: 证券法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也称“三公”原则,是贯彻于证券发行和交易全过程的最重要的原则,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我国《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现代证券法的基础原则。按照公开原则,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原则,发行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披露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各种重要信息,避免在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重大误导和遗漏,保证投资者对所投资的证券有充分、全面和准确的了解。 
公开原则的核心是信息公开,在公开原则支配下,信息公开分为发行信息的公开和发行后信息的公开。所谓发行信息的公开,也称为“信息的初期披露”,是指发行人首次发行证券时,必须向投资者披露与发行人以及所发行证券有关的所有重要信息,发行人应当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误导和遗漏;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也承担促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义务。所谓发行后信息的公开,也称为“信息的持续披露”,即要求发行人以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在证券发行结束后,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向公众披露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为了实现公开原则,我国《证券法》规定了信息预披露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承销以及保荐制度、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制度等。 必须注意到,在完善证券市场法制过程中,要注意平衡公开原则与保守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过度强调保守商业秘密,将使投资者陷于危险中;片面强调公开原则,也将影响发行人的合法利益。为了平衡各方的权益,立法者要制定合理的信息披露规则,监管机关要适时调整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方式,通过制定、实施可行的技术规范,妥善处理公开原则与保守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 
(2)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重要的证券法原则,强调各方管理者应当公正、不偏不倚地介入证券市场。公正以立法公正为前提。公正是对证券监管者和裁判者的法律要求,监管者、裁判者应当站在第三方立场上,超然和中立地对待证券市场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监管机关以及司法机关,应该约束内部成员参与证券投资,禁止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人员利用职权之便,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便利,不得徇私枉法,不得接受不正当利益,应公正地处理监管和裁判事务。监管机关依法实施监管,裁判机关依法裁判。监管机关和裁判机关不得越权监管和裁判,不得为了部门或者局部利益损害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要尊重市场规则,不干预正常的市场行为。政府监管机关应该公正对待各方参与者,不得采取歧视政策。监管机关应当在法律框架内公正执法,解决各方利益冲突,避免处理结果的畸重畸轻。对于创新的交易,应当本着社会公正的原则作出合理评判。 
司法公正是实现公正原则的最终保障机制,自应超然于证券监管机构。随着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逐渐完善,司法机关应当转变监管者与裁判者的法治观念,通过加强司法公正,提升对证券市场的公正监管水平。  
(3)公平原则 
条件同等下的机会平等,是公平原则的核心内容,证券法应当据此建立、完善具体的行为规范。 
第一,各类投资者享有从事证券投资的同等机会。证券市场是国家财富,证券投资不是部分机构和社会成员的特权,不能只将交易机会提供给部分投资者,不能不合理地排斥其他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证券经营机构不能采取随意升高或者降低开户标准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限制投资者的交易机会,也不得以不适当方式限制社会公众的证券认购机会。但向各类投资者提供同等交易的机会,不等于不区分国籍、身份、证券品种和交易市场特点,一概提供同等交易机会。 
第二,各类投资者享有获得相关信息的同等机会。证券是特殊的信息产品,只有掌握证券信息,才能有效地完成证券交易。我国证券法律确立了严格的信息披露规则,禁止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禁止知情人违法发布证券信息。违反规定从事证券交易的,行为人将受到严厉制裁。通过这些规则,投资者将平等获得证券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第三,投资者应当遵循相同的交易规则。为了保证交易结果的公平,投资者必须遵守相同的交易规则。投资者无论身份如何,无论资金多少,都应按照相同规则从事交易。 
第四,监管机构应当按照相同的标准处罚违法行为。即对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要尽力消除差别待遇,保持监管尺度的统一性和可比性。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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