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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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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或劳务)分包企业授权“包工头”(即给“包工头”提供委托书、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件)进行投标和中标后的管理,分包合同有该提供资质的企业合同专用章。以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时,“包工头”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吗?还是“包工头”挂靠的企业承担?

正确答案:这个问题有一定的代表性,涉及到借用资质的挂靠。首先司法解释对借用资质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即借用资质挂靠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出借资质挂靠双方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此,如果出现问题中所述情况,一旦查实首先出借资质的单位与借用资质的包工头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出借资质单位要接受严重的行政处罚。
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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